案例背景
企業A,主要從事軟件開發及相關技術服務,其核心技術支持務均來自有團隊提供,其客戶以大中型企業為主。
因其客戶特征及需求,在實際業務中,企業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開票。年收入2千萬,成本在1千萬左右(人力成本為主),企業A的真實利潤近1000萬,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%。
為了解決較高的企業所得稅問題,企業A通過部分虛增員工,部分買發票等行為,降低利潤額,從而降低稅金。
風險和責任
虛增員工和買發票是我國最常見的偷漏稅行為了,基本上所有企業都操作過。但是在2016年的金稅三期后,這樣的操作有極大的稅務風險。稅務局和社保局之間的數據共享,使得虛增員工很容易被查出。而買發票這事兒,現在的可操作性也極低。因為在最嚴發票令出臺后,發票不僅需要填寫企業稅號,連內容都有嚴格的要求,大數據時代可以讓稅務部門輕松識別風險點。
1、企業A,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行為,有罰金、滯納金等風險,金額較大的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
2、企業A,存在偽造內部業務、企業所得稅偷漏稅行為,有罰金、滯納金等風險和可能的刑事責任。
解決方案
企業A可以選擇掌稅寶提供的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,來解決其一部分問題:
企業A,另設了一家或者多家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。這些個人獨資企業,分別持有了企業A未來運營所必需的一些資源(比如企業A的設計能力非常強,但是尋找客戶的能力非常弱,那么是否可以將企業A的銷售團隊外包出去)。而企業A必須向這些個人獨資企業支付合理的費用,才能換取這些必需的生產資料,以維持長期的經營。
通過這個模式調整,原來企業A一家獨享的一千萬利潤,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業(即上述另設的個獨企業)中,而這些小企業有足夠的稅收優惠政策,自身的稅負率相對較低,所有在整體利潤不變的情況下,實現了總體稅負降低的效果。
風控重點
1、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資金流、服務流、合同流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;
2、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定價合理性問題。
方案實施對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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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前 |
實施后 |
交易模式 |
企業A獨享1000萬利潤 |
企業A和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分享1000萬利潤 |
舉一反三
企業的各個功能,如銷售、服務、人事、財務、行政等等,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業內部,能否外包出去(形式上的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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